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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规定20年是否正确

严* 福建-宁德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31 16:12:00 456人阅读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20年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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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定条件下的时效性诉讼的最长期限规定为20年。就不动产相关民事纠纷而言,若自行政措施做出之日起已逾越20年未曾提起过诉讼,那么在其它类型的争议中,如果从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超越五年仍未提交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仍然设定为20年。对于公民和法人来说,他们应该在得知或应当知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诉讼请求。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这一期限将不会延长。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经超过了5年仍未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5-31 16: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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