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务操作中,律师若持有代表其身份资格及业务授权之各种有效文书与资料,便可随时依法取得与当事人会面的机会。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必备文书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律师的执业证书(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公证部门认证的复印件),其次是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即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第三是刑事辩护委托书(如若涉及法律援助事项,还须提交法律援助公函),最后是委托人(通常情况下是当事人家属)的身份证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当律师接收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委托之后,应于接受委托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案件处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上述所有委托手续,以履行此项告知义务并进行相应的备案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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