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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娄底
解析:
因涉及职务侵占罪名而遭到刑事拘留后,通常情况下需耗时三至四个月方可进行法庭审判。这是由于刑事拘留的程序具有严格的长度限制,最多不可超过37天;
同时,侦查部门对案件的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如遇特殊案例因情节复杂导致期限届满仍无法终结,则可适当延长一个月。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的审查期为一个月,若所涉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类型,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延长15天。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即便遭受了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定会获得法庭审理的机会。如果侦查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并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他们有权撤销此案。同样地,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也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6-16 09:5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