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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徐* 江西-九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6.17 09:50:00 349人阅读

公务员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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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若其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其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所不同,但由于涉及到公款等重要敏感事项,因此不能简单地予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通常依据贪污金额以及犯罪情节进行裁决,严重者甚至可以被判处死刑。
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素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客观行为和结果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其责任形式则为故意,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其中,故意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明知自身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将会导致公共财产受到损害,同时还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当贪污对象为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的公共财产时,其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相似;而当贪污对象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的公共财产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又与侵占罪中的不法所有目的相吻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17 09:52:00 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主要是: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不一定在公司有职务,不一定属于公司员工。如果该股东同时是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不是公司职员,系财产权属民事纠纷。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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