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由我国现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也就是众所周知的“普通诉讼时效”以及“特别诉讼时效”这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与联系。“普通诉讼时效”的设定年限为三年;相较之下,另一种称之为“特别短期诉讼时效”的制度,其特定时间段设定在一年以内,而更为宽裕的“特别长期诉讼时效”更是达到了惊人的20年之久。针对金融借款领域所产生的纠纷,我们需要遵循的是一般的三年时效制度,并且从借贷合同圆满结束的那刻起算起,三年内都是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诉讼时效期间。 然而,在民间纠纷层面,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需要依照的也是三年的普遍性时效制度,同样是从借贷合约尘埃落定之日开始,在此后的三年内若未及时提出诉讼请求,将会视为超出诉讼时效的范围。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的民间借款纠纷就无法适用那些苛刻的特殊时期限制度。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对于这些繁杂的纠纷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提请,如能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若干特定条件,便可以行使20年的特别长期诉讼时效,而并非仅仅局限于三年的短暂时效内,倘若如此,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造成极大损害,严重违反公平的法律原则。假如在无期限借款合同超过了20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之后仍然提出诉讼请求的话,那么将失去的将不仅仅是申辩的机会,更意味着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手段将彻底消失踪迹。面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时效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区分出有无确定还款期限的这两大类型。对于那些已知具体还款期限的合同,当借贷本金完全到期之后,借款人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明确知晓债权已经到期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收回欠款,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在明知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任何措施进行追偿时,那么法律规定显然将适用的是普遍性的诉讼时效制度。换言之,从你明知自身权益被侵害之日开始(这也就是说从借贷本金到期的那天)算起的三年内无人提起诉讼,那么便可认为已经处于诉讼时效过期的状态。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贷款方自知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之日算起,诉讼时效同样设置在三年之内。 值得一提的是,若在此期间内未能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提起诉讼,那么该笔借款将自动成为自然债务,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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