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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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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几种情况

杜**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6.24 16:24:00 388人阅读

敲诈勒索罪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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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岳阳

解析:
1.行为人通过即将施行的恶劣侵害行为,向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持有人施加心理上的威胁和恐惧。举例来说,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通过威胁实施杀人、伤害、揭示他人隐私、破坏他人财物等行为来恐吓他人。因此,从上述情况来看,本罪行必须是通过主动行动(作为)来实施,而非消极地袖手旁观(不作为)。
2.行为人公开宣称将要对其造成危害的对象,既可以是财产的所有者或持有者,也可以是与他们存在利益关联的其他相关人员。例如,这些人可能包括财产所有者或持有者的亲人、朋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6-24 16:25:00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绑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最后行为人取得财产。因此,高某的行为并没有实施直接的绑架行为,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故高某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同时触犯了刑法诈骗罪的规定,但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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