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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形属于危险驾驶罪

王*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6.25 09:06:00 462人阅读

哪几种情形属于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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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
首先,当行为人为寻求刺激或竞赛而进行高速驾车、超速飙车等活动且情节极其恶劣者,皆可视为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
其次,在车辆驾驶过程中,若驾驶员酗酒后仍坚持驾车,且酒精浓度达到法定标准,也将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之一;
再者,当驾驶员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工作时,其所搭载的乘客数量严重超出额定范围,或者行车速度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速,同样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
最后,如果驾驶员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关于车祸导致人员伤亡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救治伤员,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等;其次,对于死者家属而言,他们需要支付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死亡补偿费用等;
此外,受害人家属在处理丧葬事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由责任方承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被扶养人”是指在受害人死亡之前实际扶养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实际赡养的父母等,但并不包括未实际赡养的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25 09:07:00 回复

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车、校车客运与危化物品两种特殊车辆,毒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缓刑中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为行为犯,只要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危险驾驶罪缓刑中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些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刑几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货运输不算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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