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
小学校县人民法院:
我与曾借贷纠纷一案,你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依据本人的申请,你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得知被执行人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你院判决。依据()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被执行人曾货款8元;赔偿拒绝向被执行人曾供货造成的经济损失54000元,两项共计136000元。
据此,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36000。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特请求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之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36000元。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就是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发现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线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如该第三人收到通知书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又未主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程序制度。
【法律意见】 需要区分2种情况:?? 1、执行中,执行申请人有义务向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也有职责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将会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而债权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之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且还可以视情对其实施司法拘留。??需要提示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是否能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的后果。??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黑名单,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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