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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日喀则
解析:
现阶段,我国刑法并无废除危险驾驶罪的计划。该项法律条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仍具有相应效力,专门用于惩罚那些情节恶劣且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例如酗酒驾车和高速行驶等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犯罪罪名的创立初衷在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严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03 09:2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