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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条件是什么

高* 福建-宁德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 2024.07.03 11:02:00 490人阅读

律师会见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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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安庆

解析:
作为执业律师,在会见被控告或已定罪的自然人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准则:
首先,他们必须拥有完备且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正式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接着,作为律师的职责之一,他们需要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明确授权,并持有相关的委托证明文件。
再者,律师的会见活动应在公安机关、拘留所等特定的监管场所内进行,并且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会见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干扰和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最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享有绝对的保密权利,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内容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控或窃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7-03 11:03:00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基于买卖、交付货款、还款等原因而给另一方转账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没有履行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没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而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借条上的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不符合保证人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明确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借条上签名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本案中,郑某在签名处已经注明自己是见证人,不符合保证人的构成要件。虽然借条中载明此款由邓某担保,但这并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邓某仅是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对借款40万元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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