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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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条件,包括“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与“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其破坏性手段只是为盗窃服务。若盗窃行为构罪,破坏性手段造成财物损毁也构罪,根据刑法牵连犯理论,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根据《解释》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无论破坏性手段是否构成他罪,都要从重处罚;另一方面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破坏性手段即使构成他罪,也不从重处罚。显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前提是盗窃行为必须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新增为盗窃罪罪状。此三者与普通盗窃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依然是结果犯,以窃得财物为犯罪既遂,但没有盗窃金额的要求,盗窃金额的多少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二是盗窃未遂,且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又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认定为盗窃罪。即在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盗窃的金额、既未遂形态并不影响从重处罚。 “造成其他财产损毁”的“其他财物”可以是盗窃的同种物。根据《解释》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要求“造成其他财物损毁”才能从重处罚,如何理解“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中的“其他财物”至关重要。有人认为,“其他财物”是指与盗窃的财物不同种类的财物,如为盗钱将保险柜损坏,保险柜就属于“其他财物”,同种财物的损毁应计入盗窃数额。笔者认为,行为人对“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中的“其他财物”并无盗窃故意,不能计入盗窃数额,“其他财物”中的“其他”是针对“盗窃财物”而言的,只要不属于行为人的盗窃目标范围,都属于“其他财物”,无论是否与盗窃的财物属于同种物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大区别是基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交付)财产,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所以盗窃罪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它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特点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盗窃毒品构成何罪《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盗窃后即予以毁灭的,由于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构成盗窃一罪。盗窃后予以贩卖、运输或持有的,显然侵犯了新的法益,即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符合贩卖、运输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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