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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普通民众间的借贷纷争中,代理诉讼费用的承担通常遵照着"主张诉权之人负担"这一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由提出索要债务及法律责任请求的当事方(也常常就是借款人本人)独自承担这笔费用。
然而,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已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存在其他合理的因素足以证明偿还费用的合理性,那么他可能会判令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相应的成本。这样的游戏规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各方当事人处事理智,并尊重彼此之间的合同自由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07-04 17:0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