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如果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应负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 暑假工与企业之间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仍属空白地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童工,童工是不允许使用的,可以使用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
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
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
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
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
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
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
七)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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