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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快速办理规定是什么

李**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06 14:05:00 363人阅读

危险驾驶罪快速办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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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了醉酒驾驶、追逐竞技赛等情况。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通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特别是对于符合简化审判程序要求的案件。简化审判程序主要应用于案情较为明晰、证据确凿充足且被告人方已承认罪行的特定类型案件,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地提升审理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024-07-06 14:06:00 回复

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则涉嫌危险驾驶罪。《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的交通管理条例当中,对于超速行使的问题是做了一定的规定的,一般来说超速是会被扣6分,并处罚款,其实对于超速的问题在我国的刑法当中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超速达到一定的比例、满足一定的条件是会认定为犯罪的,那么超速多少构成危险驾驶罪,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一、超速多少构成危险驾驶罪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追逐竞驶是《刑法修正案(八)》创设的一个新概念,; 1、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节恶劣”; 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 二、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当中,出现超速的情况之后,不少人分都会担心超速多少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实,想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话,不仅仅要求驾驶机动车的速度超出相应的速度的百分之五十,而且还需要机动车驾驶人员以超出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速冻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会怎样判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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