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肯定一点的是:目前来说,一般家庭生育三胎依旧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但如果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绝不罚款。
一、再婚夫妻
①再婚夫妻各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2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特殊情况
①夫妻因不孕不育症没有生育,依法收养2个子女后,身体恢复健康后,可再生育一子女;
②夫妻虽然已经生育两个子女,但是其中一个或两个被依法鉴定为残病儿的,可以再生育一子女;
当然,除了以上5种情况之外: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生育三胎。
超生三胎罚款规定如下:
①农村居民超三胎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是如果生育时间上没有达到间隔时间(头胎和三胎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满4年)或者再生年龄(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的,每提前一年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费用,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③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④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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