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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深圳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关须知如下:
首先,律师需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活动;
其次,会见活动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预先预约,通常情况下可通过与看守所或司法机关取得联系来完成此项工作;
再者,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其本人的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等必备材料;
此外,律师在会见期间还应当严格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向被会见人传递任何物品,亦不得擅自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行为;
最后,若涉案事项涉及到国家机密,则律师在会见前可能需要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7-07 12:3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