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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有责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然而却未能进行这种行动,并且展现出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它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在这个罪名之下,如果未能履行解救职责,导致被拐卖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7-07 17:5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