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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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二年内盗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问题,行为人只有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行为人才具备犯盗窃罪的犯罪故意,在“盗窃”行为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的基础上,主观上犯罪故意的具备,才使得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犯罪框架,满足刑法理论中犯罪体系中的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构成要件。如案例一、二中一样,行为人并不存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其本身的行为不可能对数额较大财产产生侵害,其违反的只是道德义务或民事责任,故不属于应当科处刑罚的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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