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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23564条
您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应当返还,对于订婚前的五金,双方为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大额财物,应当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后双方若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应当返还。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
2024-07-10 08:31: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