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书面欠条作为凭证的前提之下,债权人仍然有机会通过其他各类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电子数据以及各类文件资料等等来证明债务关系的真实与存在。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必须向法庭提交充足且确实可靠的证据,用以证实债务人所借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其实际来源。若债权人无法提供足以支持其诉求的充分证据,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接受其诉讼请求。因此,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债权人应尽全力搜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没有书面欠条的背景之下,持债权者可以凭借各类补充性证据,如当事人的阐述、第三方见证者所提供的证词、电子化数据资料以及纸质文献等多种方式来进一步证实债务关係的确立及其具体后果。作为持债权者,他们有责任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借款行为,并且借款的数额也必须得到明确的确认。若持债权者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接受其诉讼请求。因此,对于持债权者而言,他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去搜集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便于支撑自己的主张。
2024-07-10 17:21:24 回复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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