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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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方有配偶的情况下,虽然与他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也是会构成重婚罪的,在刑法中也是规定了当事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或者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都是会构成重婚罪名的。
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罪,须确定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或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其邻居、亲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称。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按照
第一种意见进行理解,则可能会出现原告时,被告在多个地方连续居住已满一年,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进而造成多个都有管辖权,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按照
第二种意见,以原告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即以离原告时最近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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