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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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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组团盗窃多起案件怎么判

连* 云南-怒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7.17 09:11:37 391人阅读

三人组团盗窃多起案件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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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按照我们国家刑法里头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还有第二百五十三条嘛,就是如果有三个人组成团伙,偷东西偷得很多次的话,如果能证明他们是商量好一块干这事,而且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好几次,那他们就有可能要算作是一个大团伙了。
最后到底怎么判?主要看下面这些方面:
首先,要看他们总共偷了多少次。如果他们三个人一起偷了好多次,那这个就叫做“多次盗窃”,这可是要加重惩罚的。
然后,还要看看他们偷了多少钱。如果偷的钱比较多,那对最后的判刑也是有影响的。如果偷的钱特别多,或者还有别的很严重的情节,那可能就要面对更严厉的惩罚了。
最后,还得看他们犯案时用的什么手法,给别人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等等,这些也都关系到最后的判决结果。所以根据上面说的那些法律规定,这三个人可能因为他们是一个大团伙,所以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2024-07-17 14: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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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根据我们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那两部分条例,第二百六十四条跟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于这种三个人一起干的多起偷东西的事情,如果能证明他们之前都商量好了一起来做这个事情,然后经常这样干的话,那就可以说他们是联合犯案。判得怎么样?其实主要就是看几点:
首先,我说的是盗窃的次数,如果他们三个都是一伙的,然后每次都一样,偷了好几次东西,那这就叫“多次盗窃”,这个可是非常严重的情况。
其次,再来说说这个钱的数量,如果说他们偷到的钱财数目很大,那就肯定会对最后结果有影响。要是数额特别大,甚至还有其他很严重的情况,那可能就要面对更加严重的惩罚了。
最后,我要说的是犯罪的各种细节,比如说用的什么手法、哪方面有什么不好的效果之类的,这些也都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的。
具体怎么执行处罚,根据刚刚提到的法规嘛,可能会因为他们是团伙作案而进行一些相应的刑事处罚的。

2024-07-17 12:4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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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当三名团伙成员对多个盗窃案件作出协同犯罪的行动时,只要能有力地证明该三人所怀有的是一致的犯罪意图,且满足“多次盗窃”的特定情形,便很可能被判定为是共同犯罪行为。
至于具体裁决会受制于如下数个关键要素:
1.盗窃行为的次数及频率:
如若这三人以共犯形式进行了多次盗窃活动,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视作构成“多次盗窃”,从而成为加重惩罚的重要依据。
2.盗窃所得的金额:倘若盗窃金额颇为庞大,亦将对最终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若数额极其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3.犯罪的具体细节与情节:包括犯罪手法、所引发的后果等等因素,同样会对判决结果产生深远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这三人极有可能因为共同犯罪而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7-17 10:53:26 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集团与盗窃团伙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犯罪主体的多数性。
盗窃犯罪集团的成立,其成员至少要达到三人以上。二人盗窃不能够成盗窃集团。从司法实践中看。盗窃犯罪集团一般少则
三、五人,
七、八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
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目的而建立的。盗窃犯罪集团则是为了窃取财物而成立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的盗窃犯罪集团兼施多种犯罪的,如有的盗窃集团同时又兼施抢劫、诈骗等多种犯罪,构成盗窃、抢劫、诈骗等多种性质的综合犯罪集团。
3.犯罪形式具有组织性。
盗窃犯罪集团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种组织性表现为,在盗窃集团内部有一个较为严密和完整的组织体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一般成员,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之间存在领导与服从关系,有一定的犯罪分工,有一定的组织纪律。
4.犯罪成员具有固定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规定的扒窃乃盗窃罪的一种。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量刑标准都是一样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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