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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我想理赔损失费?

pub****450 上海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4.07.26 09:34:35 309人阅读

对方全责,我想理赔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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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666945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750条

你好,可以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向对方主张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

2024-07-26 09:4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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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7805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1177条

您好,您有法律上的问题都可以向我咨询,这里都会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2024-07-26 11:0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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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602078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45729条

你好,有什么可以帮到你

2024-07-26 09:3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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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404218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7979条

您好,现在是什么情况,对方全责

2024-07-26 09:3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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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881010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11671条

你好,有什么法律问题要咨询的,我们可以给你做法律援助

2024-07-26 09:3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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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211996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5051条

你好,你的案件解决了吗?

2024-07-26 09:3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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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55449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6221条

你好,可以协助您维权处理的

2024-07-26 09:3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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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包括以下两种损失:
1、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或依约可获得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这种可得利益损失,如预期纯利润等。
2、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例如因健康权受损害不能参加劳动而少收入的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㈠、婚前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父母出资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④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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