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费用缴纳契税的税收政策依据如下: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契税的计算基价为实际成交价格,这也代表了购买方为了获取该宗土地使用权益所付出的全部经济成本。当国家出于公众利益考虑,依法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或者棚户区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时,则可享受契税免缴的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面对拆迁问题时,个人应该按照与当地政府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并且重新购买一套住房(所谓的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在此情况下,购房总成交价格中未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那部分将可享有免税待遇;而对于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则需按照适用税率进行征收。
依据的详尽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到拆迁补偿费的契税收取标准,其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
首先,土地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整体成交价格,即是在交易过程中,甲方愿意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全部经济代价;
其次,若拆迁补偿费是由于公共利益需求而由国家合法征收或征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是棚户区,此时开发商需根据被拆建筑物的原始用途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费,对此情况下的契税予以全额豁免。
至于具体的征税基础,则是根据有关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确定。原因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那些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赔偿金并再度购买一处房产的业主(也就是所谓的货币补偿安置)来说,只要购房成交金额中的金额没有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话,就可以享受免费的契税;假如超出部分的话,那么应按既定税率进行征收。
解析:
依据的详细解读关于城市规划拆迁中所涉及到的补偿款缴纳契税的相关政策法规,其明确指出:V土地方的契税计算基础价格为买卖合同成交额,亦即成功交易中的受让方所实际支付的全部经济收益份额。当国家出于公众利益的需求,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对集体住宅用地或棚户区进行强制性征收或者征用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使用目的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免除征收契税。对于拆迁契税的征税依據,有所明確:主要基于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动迁的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来获取货币补偿,并在之后购买经重建或新建的新房产,在此种情况下(被称作“货币补偿安置”模式),购房合同成交价中所包含的但未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那部分,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然而,如果金额超出了拆迁补偿款,那么超出的部分便须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征缴税费。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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