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务必要明确被再次采取拘押措施的原因究竟为何,是再次涉足毒品交易或者涉嫌蓄意犯罪活动?在此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戒毒机构有权临时收缴并协助保管戒毒者持有的移动通讯设备,以便进行监管和管理。
然而若戒毒人员有紧急联络需求,可向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待通话完成之后仍然需将其归还给强制戒毒机构统一处理,完全没有所谓的“没收”这一说法。如果确实存在此类现象,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越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戒毒人员再次被抓获的原因何在?是由于复吸毒品还是存在蓄意犯罪的行为?在实施强制戒毒措施期间,戒毒所通常会依法将戒毒人员的手机予以扣押和代为保管。
然而,若戒毒人员确实需要进行通话,他们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在通话完毕之后需立即将手机归还,绝不应存在所谓的“没收”现象。如果戒毒所有了“没收”的行为,这无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