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答如下, 关于彩礼的问题,在最高院出的婚姻法解释二里,针对彩礼返还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给出去的彩礼,只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还:
一, 没有登记结婚的,所以,给了彩礼没领证,或者办了仪式没领证,这都属于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
二, 领证后,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有些情况就是先领证,但由于没办仪式,或者房屋还没入住等等原因,没有开始住一起的,这种情况也可以退
三, 领证后,因为彩礼的问题,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的。
领证后要退彩礼的,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能要求退彩礼。
实践当中,有时并不是一刀切的。如果女方拿到彩礼后,用于办婚妙照,给双方买衣服,宴请,为双方共同的事情花掉了一部分,这部分是要扣除不用退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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