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向欠债人进行讨债时,一定要及时解决,不能一拖再拖。很多债权人因为和债务人熟悉,不好意思去讨债,抱着说不定对方过几天就会归还的心理,一再拖拉,由此错过了许多讨债时机。而且,时间拖得越久,对债权人越为不利,讨债的难度也会增加。
2、向债务人进行讨债时,首先要做也是必须要做的是一定要把双方的债权、债务核对清楚,并能找到清晰的、正式的确认书。只有掌握了确切的信息,才能在讨债时做到有理有据,面对债务人的刻意刁难也能临阵不乱,应对有方。另外,在讨债的时候不能将商情和友情混为一谈,该是怎样就是怎样。
3、《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具有自诉即不通过公安、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被执行人(债务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变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