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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

胡** 天津-西青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8.01 08:32:07 421人阅读

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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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

(一)弹劾式弹劾式诉讼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告不理"。诉讼的推进大部分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主动性,是否发起诉讼完全取决于被侵害方。
2.法官在此类诉讼中扮演的是消极仲裁者的角色,他们只承担审判的责任而不具备侦查或者执行指控职责的职能。
3.如果需要借助神明裁判来解决案件,一些亵渎惯例如决斗等方式通常会被采纳,并且判决依据往往就是所谓神灵所示的结果。
4.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与权益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对质以及辩论的权力。
5.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之下的审判多数情况下是公开的,审判的进行采取了以口头辩论为主导手段的方式。
(二)纠问式纠问式诉讼的特征则如下:
1.政府官员依据其职权主动介入,对犯罪活动展开调查追溯。
2.实际上,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并不具有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所定义的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区别并不明显,法官既拥有审判权,也拥有关于起诉和侦查的权利。
4.此类诉讼与残酷的刑罚和拷打紧密相连,通常不离其左右。
5.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诉讼都不是公开进行的。
(三)混合式混合式诉讼呈现出诸多弹劾式诉讼的特色,亦包含有部分纠问式诉讼的特质。在这种形式的诉讼中,刑事审理可以划分为侦查追诉阶段与法庭审判阶段两大环节。这两个阶段之间界限分明且各具特色。在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展现。混合式诉讼中的审判职责与控告职能是独立分离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涉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均为平等的诉讼主体。混合式诉讼的法庭审判普遍利用口头辩论及直接询问等方式,而且通常是公开进行的。

2024-08-01 13: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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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一)弹劾式弹劾式诉讼所具备的特性如下1.“不告不理”,此种诉讼程序的推进主要依赖于当事双方的主观能动性,是否启动诉讼完全在于受害方的决定。
2.与之相对应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被动裁定者的角色,专注于审判而非履行控诉职能。
3.若需借助神明裁判,则会选择使用决斗等方式来处理,并以所谓神明启示的结果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4.在法庭审判中,当事人双方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能够展开激烈的对证和辩论。
5.在这种弹劾式诉讼形态下,审判通常采取公开方式,并且通过语言辩论的方式进行。
(二)纠问式纠问式诉讼亦有着独特之处1.国家官员有权依法基于自身职务的职责主动调查犯罪事件。2.无论是作为原告抑或是被告的身份,实际上的当事人地位并不符合现代法律的规定。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未做明确区分之便,法官兼顾了审判权力、起诉权力及侦查权力于一体。4.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例如野蛮的刑讯和拷问常常展现在审理过程之中。5.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的审理都是秘密进行的。
(三)混合式在混合式诉讼中,我们既看到了弹劾式诉讼的诸多特征,也察觉到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性。在混合式诉讼制度之下,刑事诉讼被划分为庭审之前的侦查搜寻阶段以及庭审阶段这两大环节。这两大部分泾渭分明,各具特色。在庭审阶段,更充分地显现出弹劾式诉讼的特征。在混合式诉讼模式下,审判权力和控诉权力被人为区分开来。当事人双方在庭上的地位基本持平,均为诉讼主体地位。混合式诉讼中的庭审过程以言词辩论和直接询问等方式为主,且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

2024-08-01 12:2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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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一)弹劾式弹劾式诉讼的独特之处在于:
1."不告不理"。此类诉讼过程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诉讼能否提交,全凭受害人自行决定。
2.对于诉讼的处理,法官扮演起消极仲裁者的角色,他们仅承担审判职责,并不执行控诉功能。
3.当涉及到神明裁判的问题时,这类诉讼往往会采取决斗等手段,然后依据所谓的神示结果来做出裁决。
4.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及权利,可以进行公开且理性的质证与辩论。
5.在弹劾式诉讼的框架内,大多数审判均属公开性质,其举行方式以口头辩论为主导。
(二)纠问式纠问式诉讼特点如下:
1.国家官员有权主动对犯罪行为展开调查。
2.无论原告抑或被告,实际上并未占据现代法理学中所定义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3.起诉职责与审判职责未作区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以及侦查权于一体。
4.虽然阶段性地伴随有野蛮的刑讯、拷问现象。
5.这种诉讼形式通常是秘密运作的。
(三)混合式混合式诉讼既具备弹劾式诉讼的诸多特征,也表现出部分纠问式诉讼的特性。在此种诉讼模式之下,刑事诉讼被划分为庭审前的侦查和追诉阶段以及庭审阶段。这两大环节各自独立,且具备鲜明的特点。在庭审环节中,弹劾式诉讼的特色得以较为充分地展现出来。在混合式诉讼体系中,审判权限与控诉权限分开行使。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享受平权待遇,均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其中。
此外,混合式诉讼的庭审理方式多以言词辩论与直接调查为主,且庭审过程通常具有公开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024-08-01 10:29:4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标准划分类型和财产划分类型是什么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1.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二、信托财产划分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一)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在金钱信托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钱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财产总额的90%,日本的金钱信托根据金钱运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特定金钱信托
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贷款时,同时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等;如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投资信托就是一种特定金钱信托。
2.指定金钱信托
在这种信托形式中,委托人只指定金钱运用的主要方向,其运用的具体方式则由受托人决定,比如委托人只说明金钱要用于贷款,但不规定贷款的具体对象、利率、期限,或要求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但不规定有价证券的种类、形式。指定金钱信托又分为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托和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把运用形式、范围相同的金钱汇总起来,共同进行投资,收益统一计算,最后按各项金钱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将每个委托人的金钱单独开立帐户,各项金钱运用,各项收益分别计算。
3.非指定金钱信托
非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对金钱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决定。为了保护受益人利益,日本从法律上对非指定金钱信托的资金运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购买公债和用于以公债作担保的贷款。
在日本还有一种有别于以上金钱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这种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开始时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信托终了时,受托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钱投资了有价证券,信托终了,受托人把有价证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资,则以其它财产形式交付给受益人。
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形式。
(二)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三)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五)金钱债权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票据、保险单、借据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转移的各种债权凭证后,可以为其收取款项,管理和处理其债权,并管理和运用由此而获得的货币资金。例如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办理的人寿保险信托就属于金钱债权信托,即委托人将其人寿保险单据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案件、盗窃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案件、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的犯罪事件。包括案件、奸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案件、性变态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型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案件:有精神病案件、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是因现代公司制度下的特定主体违反有关现代公司具体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而引发的一类特殊的民事诉讼,其建立在现代公司相关制度基础上,没有现代公司一系列组合制度的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公司诉讼,因此,公司诉讼可以界定为: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因违反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公司纠纷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1、股权确权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2、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3、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4、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
5、公司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或忠实义务致公司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6、公司请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的诉讼;
7、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8、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诉讼;
1、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其股东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3、公司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新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一般先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选任而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往往有许多原法定代表人不服股东会的决议,不配合公司及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实践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合法选任的新法定代理人代表了公司的真实意志,我们应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
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即使未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影响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行使其职权与参加诉讼活动,此时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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