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是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6]394号)中规定的银行对支票的审核内容,如果不符合以下内容,应该就是退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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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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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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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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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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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帐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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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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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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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拒付,也就是退票,是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的情形为一般拒付情形。那么呢。 :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拒付可能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两种情形。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实务中,不一定需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绝表示时才成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可构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1、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过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过努力后,都无法作出提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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