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只有在进入诉讼阶段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均没有法律依据。
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驳回申请
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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