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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谁给定损

周* 四川-阿坝 欠款追讨咨询 2024.08.09 05:59:28 413人阅读

代位追偿谁给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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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1.若不幸遭遇事故,诸位应当优先选取最为迅速以及便捷的解决途径加以应对。
2.在面临对方既无保险亦未及时进行年度检验之时,亦无需过度忧虑,实际上许多保险公司纷纷提供“代位求偿”服务以解燃眉之急,如情况不可逆转,不妨启动此项服务。
3.在事故认定环节中,倘若交警已抵达现场,建议尽快要求在场交警开具事故认定书。
4.若确认责任完全在于对方,并决定不惜代价向其追偿,切勿草率承担部份责任,否则会触发保险机制,预计来年投保费用将有所增长。
5.在面临重大事故之际(尤其是了解到赔偿金额将会超过10,000元),务必慎重考虑是否选择私了方式解决问题。
6.需着重留意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代位求偿”仅适用于对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因此在开具事故认定书时务必避免承担任何责任。
7.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会被视为出现次数,一旦使用可能对来年的保费产生影响,因此选购车险产品时请细致阅读相关条款。

2024-08-09 11: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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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1.面对意外事件,首要任务便是寻求最为迅速而有效的解决途径以降低损失。
2.若在事故现场遭遇事故方无保险或未进行年度安全检查的情况,不必过分担忧。如今许多保険公司纷纷推出代位求偿服务,如遇困难,可考虑启用此项服务。
3.在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之时,倘若其抵达现场,务必要求在场的交警开具书面事故证据。
4.若明显感知责任在对方,并已做出决定与之周旋,切勿承认少量责任。一旦确认责任,便触及到保险规则,明年保险费用上涨将难以避免。
5.若遇重大事故,特别是预计赔偿金额将在壹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务必避免轻易地达成私了协议。
6.部分保険公司提供的代位求偿仅限对方完全承担责任。对此事项务必要加以重视,在开具事故证明时,千万不可承认部分责任。
7.有部分保険公司将代位求偿计算为出险次数,使用后可能影响来年保费。因此,购置保险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2024-08-09 09:5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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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应尽快采取最为紧凑且便捷的策略来进行处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2.当面对没有投保或年审到期的肇事方,您无需过于担忧,因为许多友好的保险机构已经推出了代位追偿服务,提供法律援助及权益保障。若情况实在复杂,您还有权启用这一服务。
3.在进行事故判定过程中,如遇有民警赶到现场,建议您尽早要求其依法出具事故责任证明书,以保证各方权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倘若事实清晰明朗,确认对方是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而您又坚定立场决定与之抗衡,那么请您切勿轻易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将直接触及您的保险权益,导致明年保险费用上涨,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得不偿失的。
5.遇到重大交通事故,特别是预计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情况,务必保持冷静并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不可随意进行私下调解,以免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6.需要格外留意的是,有些保险公司只为对方全责的案件提供代位追偿服务,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开据事故责任证明书时务必要注意不要背负过多的责任,否则会对您的保险权益产生不良影响。
7.此外,您还需注意,部分保险公司将代位追偿业务纳入到出险记录之中,一旦使用该项服务可能会影响到次年车险保费水平,因此在选择车险产品时,请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4-08-09 07:56:39 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家庆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中的受害人的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被告北京平安不是适格主体
本案的法律关系因肇事双方达成调解(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调解栏),且被告王荣维已经进行了路产损害赔偿,部分履行了该调解的内容,该调解合法有效。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由侵权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仅局限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北京平安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对被告北京平安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王荣维进行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理赔。
三、原告提供的车损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行为,且委托方不是原被告双方,委托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在鉴定书上签名,且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证明和执业许可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没有提交车损时案发照片,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书中的维修清单的项目就是本次肇事所为,且鉴定车损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平安的查勘定损的车损价格,为此,本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
四、其他抗辩观点
评估费发票记载金额为2000元,原告索赔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该评估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抗辩观点同本代理意见三外,贬值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拖车发生两次,第一次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到当地停车场的费用1700元,第二次是从停车场到大连发生的费用,本律师认为第一次是施救费,是直接损失。第二次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食宿费过高,本律师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以火车和客车为主,原告均是开车往返,原告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律师认为从大连到盘山,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处理本次事故所需的次数(3次含本次诉讼差旅),以1000元内的花费较为合理和必要。
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综上,本律师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建议由车辆所有权人另案起诉。


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 师
2011年6月28日

你好,没有懂您的意思,没有车损险走什么代位追偿?可以直接要求责任人赔偿的。

结合事故责任划分和损害后果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 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确定具体索赔金额和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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