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对女工权益的保障措施,如女职员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哺乳期间,她所在的用人单位均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在这两种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女性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其所在公司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终止与孕妇的劳动关系:
(一)严重违反企业纪律或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特别严重损失;
(三)或劳动者同时在另一家用人单位就业,此举严重影响了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或因其不当行为,经过用人单位直接指出并被告知修正,但仍未得到有效改正;
(四)如果因犯罪而受到司法制裁,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将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二、在所述情况之外,即若非上述任意情形,当用人单位决定解雇处在哺乳期间的女员工时,他们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所以,用人单位对于正在哺乳阶段的女员工的遣散问题,不能随意为之。在此特殊情形下保护女工的权益是符合我国法律的明确要求的。
三、女职员在哺乳期以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在哺乳期期间强行解除与女职员的劳动合同无疑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蔑视和挑战。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应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当女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终止与该孕妇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犯了劳动纪律或单位规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
(3)或者,当劳动者同时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将严重妨碍到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实现,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后仍拒绝作出纠正的;
(4)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用人单位无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但若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义务。因此,要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在这特殊时期的女性员工。
解析:
众所周知,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和哺乳期间,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均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她们之间的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与即将生育子女的孕妇的劳动关系:
首先,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
其次,该员工存在严重失职或者以权谋私的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失;
再次,若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对个体单位的职责履行产生了严重干扰,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并书面通知以后,仍拒绝予以纠正的;
最后,如果员工因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该用人单位则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金。可是,如果这样的情况并不存在,而是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处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那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该员工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和额外的经济赔偿金等费用。所以,用人单位绝对没有权利在哺乳期内无缘无故地解聘女职工。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整个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都是无法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的这段重要时期内强硬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无疑会触犯到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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