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中签订承包经营30年的土地合同涉及的用地为农业用地,也就是国家确保的18亿亩土地红线之内的份额。这种性质的土地不可以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租赁、出让。农村土地要想成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经上级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户30年的承包期内,村委会无权随便占用。如果是被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占,承包户有权获得土地征占补偿款。农户30年承包到期后,将会按照新的政策进行再次调整、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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