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都不会予以支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空置房物业费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在各个地区会有某些特别的规定。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西安长期空置的房屋,只交70的物业费。
需要交物业费。住不住都需要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限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花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花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花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限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受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议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寓居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议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议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是业主共有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商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限定或者商定。空置房物业费各地限定有所分别,在各个地区会有某些特别的限定。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限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出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西安长久空置的房屋,只交70%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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