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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住宅面积涉及哪些法律权益和限制

胡** 湖北-襄阳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8.22 11:41:41 344人阅读

人均住宅面积涉及哪些法律权益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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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在关于南京居民人均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政策》中,明确表示,针对低保家庭,将给予每名成员每月32元/平方米的补助,而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说,其每名成员的每月补贴则为28元/平方米,至于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他们的每月补贴为18元/平方米。
同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设定为20平方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并未对人均最低住房面积做出统一规定。实际上,这取决于各地区的住房保障政策,具体要求因地而异。据了解,大多数地方的人均最低住房面积在10至15平方米之间,但也有部分省份对此未作规定。
另外,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便是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需要强调的是,居住面积标准是衡量城市居住水平的重要指标,它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通常情况下,该标准会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

2024-08-22 14: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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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在南京市施行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政策》中,明确指出了针对各类低收入群体的具体租金补贴标准,其中对低保家庭实施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2元的补贴,对应住房困难程度较轻的低收入家庭则实行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补贴,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补贴标准则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8元。
同时,该政策还设定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的上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并未对人均最低住房面积做出统一规定,而是将此项权利交给了各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据了解,大多数地区的人均最低住房面积在10至15平方米之间,但也有部分省份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另外,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便是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需要强调的是,居住面积标准是衡量城市居住水平的重要指标,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因此,这一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2024-08-22 13:1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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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南京市在其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策略中,明确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政策》,其中明确表示,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每名成员可获得每月每平方32元人民币的补贴;面临住房困难问题的低收入家庭,每名成员可以领取到每月每平方28元人民币的补贴;而对于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名成员则可获得每月每平方18元人民币的补贴。
此外,该政策还设定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并未对人均最低住房面积做出统一规定。具体的住房保障政策因地区而异,大多数地方的要求是人均居住面积在10至15平方米之间,但也有部分省份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便是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同时,居住面积标准也是衡量城市居住水平的重要指标,它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通常情况下,这一标准会由当地政府进行制定与调整。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08-22 12:40:39 回复

解答如下,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领导、监督主体(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下面的分析是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环节来展开的,即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缴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1)缴存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职工、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职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尽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职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需要管理中心出面处理。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中,职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2)使用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管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3)管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审计等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法律明确指出,对于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实践中,为了防止”黑财“被转移,隐匿,办案机关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如果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应当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
28.违法所得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
1)对方明知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
(
2)对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
(
3)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
(
4)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的。
29.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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