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蔑诽谤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侮辱诋毁刑事犯罪,也称为诽谤罪,意指有意编造及传播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声誉,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构成侮辱诋毁刑事犯罪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须有编造并传播虚假事实的行为;
(2)行为人所传播的必须为虚假事实;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污蔑和诽谤罪,或简称诽谤罪,其定义为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不实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摧毁他人的声誉,且情节严重者。要构成污蔑和诽谤罪,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存在编造和传播虚假事实的行为;
(2)行为人所传播的必须是虚假的事实;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具体的个人实施的;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解析:
所谓污蔑诽谤罪,即是诽谤罪的一种,其基本定义为虚假编造并广泛传播无中生有的事实,从而对他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并符合一定形式的犯罪构成。要构成此项罪名,需要满足以下四方面要求:
首先,行为主体需亲自捏造并广泛传播这些不实言论;
其次,虚构和传播的内容必须为不存在的事实;
第三,这种行为应当是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最后,未经加工的言论必须具备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一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四款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五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七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八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九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一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二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三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四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五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六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七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八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十九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一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二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三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四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六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七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九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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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等等形式,而对于被侵犯名誉权的人,可以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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