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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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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张* 重庆-开州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8.28 13:32:51 333人阅读

侵占罪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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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作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将本应由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失在某处的物品以及埋藏在地下的贵重物品,擅自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必须构成特定条件下的“数额较大”。
其中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对于这些原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无论是否愿意归还或者交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善意取得制度,也被称为即时取得,这是指当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将其财产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方之后,只要第三方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付出了合理的对价,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就有权依法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024-08-28 17:2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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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侵占罪,即以不当手段将他人委托代管的财物或者他人丢失的物品、隐藏的物品擅自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较大,经过催告仍拒绝归还或交付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则是善意取得,也被称为即时取得,它是指无所有权人但有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一方,在将自身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方后,如若第三方基于此项交易付出了合理代价,则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可赋予其合法拥有该财产的权利。

2024-08-28 16:0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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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侵占罪,乃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原本为他人所托管的财务,或者是他人遗失之物、掩埋之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在被要求归还或交付时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善意取得制度,亦称为即时取得,系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在将其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方之后,若第三方在此次交易中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依据法律规定,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024-08-28 14:47: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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