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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林* 浙江-绍兴 企业拆迁咨询 2024.09.01 15:07:30 360人阅读

企业停产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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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做出决定将企业关闭之际,根据劳动者在该机构内工作的不同年限,须提供相应金额的经济赔偿金。当企业因执行政府指令而关停时,雇主解除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合法且符合规定的。此时,雇主必须依照劳动者在其所在机构中所服务的时间,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此种方式称作“经济赔偿”。具体赔付标准为:每连续一整年,劳动者可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足六个月时,待遇则减半,仅发放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若已在某机构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同样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尽管劳资双方可能截至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为止已经协商好劳动者个人每月所能领取到的薪水数额并以此作为计算经济赔偿金的基数,且该数额大多数情况下均以货币形式体现,即“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平均应发工资”。

2024-09-01 18: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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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裁撤企业之时,必须依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若因政府要求而导致企业被迫关闭,用人单位采取解除劳动合约的举措亦属合法行为。此时,用人单位需根据员工在该单位所已服务的具体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参考相关规定,每年度工作时间若满一个自然年,则应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未满半年者,则应对其发放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若是工作满半年但仍不足一整年时,也只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最后,在确定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基础时,应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12个月份的个人平均每月实得工资为准进行核定。

2024-09-01 16:5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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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政府出于正当理由强制关闭企业,那么应对员工按其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换言之,若企业因遵循政府的相关规定而不得不宣布停止运营,那么雇佣方据此解除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约便将成为合法合规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照员工在其所服务的单位内已累计完成的工作年限,向他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每一年的工作时间都可折算成一个月的薪资,不足半年的则计为半个月的薪资,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则视为一整年的薪资进行补偿。
同时,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以终止劳动合约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员工个人每月应获得的平均薪水作为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4-09-01 16:25:30 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停产停工的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本律师认为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好,关于企业停产停工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但停产停工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仍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广东省的生产和制造型企业相对较多,在2008年的时候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的边缘,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由于该《指引》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只能作为企业停产停工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指引》的第二部分仅粗略的规定了停产停工前向员工说明情况的前置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对于企业停产停工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本律师认为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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