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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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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诈骗,设定金额大小没有?

ask****718 重庆-开州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9.06 06:13:11 402人阅读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诈骗,设定金额大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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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不单纯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2024-09-06 09:0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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