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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和认定是什么

李** 安徽-池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9.07 13:20:52 348人阅读

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和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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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好多新的受贿方式,比如说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还有委托理财型受贿等等。想要判断这个受贿是不是真的,得从很多方面来看。
首先我们得看看都有没有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的权力帮别人拿到好处这样的事情发生。
然后,就是看看你收到的这些钱财或者其他物质性的东西是不是和你做的工作有关联。举个例子,如果在交易型受贿里边,你明明用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太多了,那很可能就会被认为是受贿。

2024-09-07 16: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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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那种送钱给你但要求你帮忙办事儿的“交易型”受贿;还有把他自己的公司送给你的“干股型”受贿;再有就是找你合作赚钱或者让你帮他炒股票什么的“合作投资型”受贿;
最后还有那种让你帮他理财的“委托理财型”受贿等等。想判定这种新型的受贿犯罪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
首先得看清楚是不是真的有人用他手头上的权力去给别人谋求好处了,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然后,还要看看这个人收到的钱财或者财产性利益跟他的工作到底有没有关系。比如说,要是在“交易型”受贿里面,你接受的东西比市场价格高出很多,那基本上就能看出其中有问题,可能就要被定为受贿罪了。

2024-09-07 16:1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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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新型受贿犯罪的表现方式极为多样化,其中包括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以及委托理财型受贿等几种主要类型。在对这类新型受贿犯罪进行准确认定时,我们必须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予以全面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其次,我们还需对行为人所收取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性进行深入审查。以交易型受贿为例,若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金额显著超出了正常市场价格范围,那么这很有可能被视为受贿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09-07 15:15:20 回复

1、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具体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把握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据现行司法解释而言,应包括下列情形:首先是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其次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第三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普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不包括《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者勒索财物收取财物。需要注意的是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被动的非法接受对方给付自己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了承诺、实施及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上述一个阶段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数额较大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没有对数额做出规定,但根据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②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客观方面认定)
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把握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据现行司法解释而言,应包括下列情形:
首先是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其次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第三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普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不包括《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者勒索财物收取财物。需要注意的是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被动的非法接受对方给付自己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了承诺、实施及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上述一个阶段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数额较大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没有对数额做出规定,但根据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为财物,这里既包括金钱,也包括物品。但进一步明确规定,有法可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对以交易形式受贿、收受干股受贿、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啊委托理财的名义受贿、以赌博形式受贿等新型的受贿罪如何计算犯罪数额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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