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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交通事故有哪些

贾** 广东-潮州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4.09.08 16:07:12 396人阅读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交通事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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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负责处理交通案件的警务人员会在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记录相关事实,并会将该认定书发送给各方当事人进行签署:
(1)当事人无法给出关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真实证据资料;由于现场环境发生了改变或直接证据已经消失,警务人员无法通过现有证据去核实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具体情况;
(2)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持有疑虑;
(3)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
(4)当事人不同意接受交通警务人员的调解处理。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或是调解过程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之后当事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以解决争议。

2024-09-08 18: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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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即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经交通警察在事故证明书中详细陈述相关情况之后,应将事故认定书交由当事人:
(1)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交通事故证据,由于现场变动或证据灭失的原因,导致交警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
(2)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对事故认定书进行书面确认签字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交通警察的调解处理的。若是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调解程序生效之后,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4-09-08 16: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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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景时,不得采用简易程序处理,而须由交通警察在事故鉴定书上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后,将其交付给涉案当事人:
(1)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交通事故证据,并且由于现场状况发生变化或证据丢失导致交警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真相的;
(2)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存在强烈争议的;
(3)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在事故鉴定书上签字确认的;
(4)当事人明确反对由交通警察进行调解解决该事件的。如在此类情境中或者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共识以及在调解生效之后当事人依旧不履行义务的话,那么当事人便可选择向司法机关发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024-09-08 16:12:58 回复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一、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转化的法定理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
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人民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按照普通
第一审程序审理:
(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
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
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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