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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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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无期徒刑能减刑吗

唐** 江苏-泰州 毒品辩护咨询 2024.09.13 13:41:20 348人阅读

贩毒罪无期徒刑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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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因为走私鸦片之类的犯罪行为被判了个终身监禁的话,你其实还是有点儿盼头儿的,只要你能努力按照监狱里的规矩去做人,好好接受教育之类的改造,而且还有真正反思过自己所犯错误并努力改正的情况出现,那么就可以申请减刑。不过这个过程可不是那么容易的,需要你更努力一些。重点要记住的就是,你因为这个原因被判了无期徒刑的话,就算最后真的减刑成功,实际上你要待在牢房里面最少也得13年。

2024-09-13 15: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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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因为贩卖毒品而被判了终身坐牢的人其实也有机会减掉点刑期。一般的情况下这些囚犯只要在监狱里面老老实实的守规矩、接受改造,承认自己真的有悔过之心的,或者还有立功表现的话,就有可能被减刑。但是,这里面还是有点讲究的,就是这种以贩毒为理由被判了无期徒刑的人,即便他们成功地减去了刑期,实际能执行的时间可不能少于十三年呀。

2024-09-13 14:4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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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因犯有毒品走私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是具备减刑资格的。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在服刑阶段若能够严格遵循监内的各项规定,积极投入教育与改造工作中,并显示出真诚的悔过之意的,或者具有明显立功行为的,都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应引起我们关注的是,针对那些因毒品走私罪被处以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在他们获得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期限不得低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24-09-13 14:11:3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减刑是需要一定法定条件的。根据《》第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减刑是需要一定法定条件的。根据《》第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减刑是需要一定法定条件的。根据《》第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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