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依据,需明确:业主委员会乃由业主大会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产生;而且,其正式成立必须要得到参与投票表决该房产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数一半的业主以及参与投票表决的总人数超过总数一半的业主的统一认可。
同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除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也将依法对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过程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依据法律条文秩序,业主委员会乃由全体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出,正式成立须得获取专有部分拥有超过总面积半数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人数超过总参选人数半数的业主之全票赞同。
至于业主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所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及操作步骤,则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亦应对选举阶段给予恰当的指导与协助。
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乃是由广大业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所产生,这其中涉及到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总面积超过全体业主比例中半数的业主以及参与表决的总人数同样达到过半数的业主的共同同意。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成立标准及其规范流程,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亦需在选举过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的选任提供相应的指导及协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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