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却是清算责任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甚至被清算责任人占有处分。能够依法进行清算的寥寥无几。立法上对清算责任的规定,旨在出现解散事由,由公司解散开始,至公司最后终止,经过法定清算程序的疏理,了结其发生的民事关系,依法退出市场。从程序的设置是合理的公正的,但由于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其法律法规对强制清算程序均缺乏相关规定,使得设计完美的清算程序在适用的结果上适得其反,成为法官判案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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