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通过交纳一定保险金,以减轻或避免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所带来的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我国法律对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时的用药范围并未进行限制,而仅要求医疗费的支出是必要合理的。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在设立的宗旨、保险性质、保险费的计算等方面均不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金金额与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金金额亦不同,所以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非医保范围拒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即便保险合同中写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条款,也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列》,并没有说医药费的赔偿范围只能限定在医保范围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只要是治疗事故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赔偿,也没有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制在医保范围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
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人,如果对非医保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举证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举征责任转移的做法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即便保险合同中写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条款,也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列》,并没有说医药费的赔偿范围只能限定在医保范围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只要是治疗事故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赔偿,也没有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制在医保范围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
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人,如果对非医保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举证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举征责任转移的做法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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