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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的情性有哪些?

胡** 广西-南宁 办案流程咨询 2024.09.16 12:26:29 441人阅读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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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视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包括:
(1)审判组织的构成不符合法律规范;
(2)应该回避的审判职务人员没有进行回避;
(3)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背离法定代理人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4)任意剥夺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等公民基本权益。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始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况时,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原始判决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公开审判的详尽规定;
(二)存在明显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
(三)剥夺或限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公正审判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四)法院在审理初期确定的审判组织的构成并不合乎法律要求。

2024-09-16 14:4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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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明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
(1)审判组织组建不当;
(2)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审判人员未能进行回避;
(3)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4)违法剥夺当事人宝贵的辩论权。
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法院发现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则应包含如下几点:
(1)违反该法对于审判公开原则的相关规定;
(2)违反回避制度的要求;
(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享有之法定诉讼权利,从而可能对公平审判产生不利影响;
(4)审判组织的组建不合规。

2024-09-16 12: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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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被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定义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是审判组织组建出现违规现象;
其次是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能遵循规定进行回避;
再次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授权而代表诉讼;
最后就是以不当手段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始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具体如下:一是未能严格遵照本法之关于公开审判的法规;二是违反了回避制度的相关条例;三是对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益有所剥夺或限制,从而可能产生干扰公正审判结果的可能性;四是审判组织的组建过程违背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24-09-16 12:43:1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二)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的程序 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二)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的程序 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官故意隐藏证据刑事有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涉嫌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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