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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并不愿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将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非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离职,也未曾进行过失业登记,并且没有表达出求职需求。
然而在劳动者自愿不续签之前,必须已经按期足额地履行了失业保险缴费义务达一年以上,且其离职行为必须是非个人主观意愿所致。
2024-09-16 15:1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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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劳动者选择不再续订该份合约,则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获得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之前需已足额缴纳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用;其失业并非出于本人主观意愿导致;其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且具备求职意向。因此,若劳动者主动放弃续订劳动合同,便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
2024-09-16 15:0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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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按照现行法规,若劳动合同期满且当事人决定不再续签,则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
具体来说,在失业发生之前,劳动者已经成功地缴纳了至少一整年的失业保险费,并且在失去工作的过程中并非由其自身原因导致,同时已依法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正在积极寻找新的职业机会,这样的情况下才具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然而,如果是由于个人主观意愿而选择不再续签合同,那么就不能被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024-09-16 13:46: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