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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案件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人是谁

张** 甘肃-平凉 工伤认定咨询 2024.09.16 11:22:09 338人阅读

工亡案件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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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因工死亡员工与其所在企业间的劳动关系,对享有抚恤金权益的亲属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即包括该工伤员工的配偶、父母、儿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辈、外孙子辈以及其他拥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属等。对于这些亲属中的任意一人,都具备成为仲裁申请人和诉讼原告的资格。在关于因工死亡工人的赔偿与待遇问题上,其所有的近亲均有权作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或者诉讼过程。通常所说的近亲主要涵盖了因工死亡患者的配偶、父母、儿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辈、外孙子辈等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要求配偶、儿女、父母作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

2024-09-16 15: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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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公伤亡的员工与其雇佣方所存在的劳资关系,其亲属的范围包括了该员工的合法配偶、双方共同的直系尊亲(如父母)、子女以及具有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这些因公伤亡员工的亲属中,无论哪一位都有权利作为仲裁申请者或者诉讼原告。在主张因公伤亡员工的赔偿金以及相关福利待遇时,应当由所有的近亲成员作为当事人参与到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之中。近亲通常是指因公伤亡员工的合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要求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作为当事人参与到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来。

2024-09-16 14:3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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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为了明确界定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与其雇佣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所涉亲属范畴,这其中涵盖了劳动者的合法配偶、生身父母、亲生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辈亲戚如祖父母、外祖父、孙辈亲戚如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以及其他在法律上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属。因此,无论这些亲属中的哪一位都有权作为仲裁申请方或者诉讼原告,以维护自身权益。在主张因工伤亡员工的赔偿金以及相关福利待遇时,应当由所有的近亲属作为当事人共同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近亲属通常是指,因工伤亡劳动者的合法配偶、生身父母、亲生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辈亲戚如祖父母、外祖父、孙辈亲戚如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要求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作为当事人共同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4-09-16 12:46: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点击全文阅读]二、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工伤认定按照有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建筑工地等分别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工伤认定按照有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建筑工地等分别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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