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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贿案件的追诉时效计算起点,通常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开始计数。但若犯罪行为呈现出连续或持续状态,则应当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进行计算。在此期间内再次发生犯罪行为的,前一次犯罪的追诉期将从后一次犯罪成立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2024-09-16 17: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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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法定追诉时效应以犯罪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作为起点进行计算。
然而,若犯罪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之中,则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时起计。在追诉时效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者,其前次罪名所享有的追诉时效期限将自新罪名成立之始重新计算。
2024-09-16 16:1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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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行贿罪而言,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从犯罪行为实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若当犯罪行为表现为持续或相继发生的情况时,则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进行计算。倘若在已设定的诉讼期间之内再度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前一次犯罪所对应的诉讼期限便需从后一次犯罪行为被认定成立之日起重新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24-09-16 15:37: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