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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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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户的房产还能继承诉讼吗

周** 广东-中山 遗产继承咨询 2024.09.16 14:42:10 403人阅读

过户的房产还能继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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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已完成产权过户事宜,相关房屋亦可作为继承诉讼争端之标的物。若诸位合法继承人对此项遗产房产的归属和传承存在疑议,则有权于传承事实发生之后的二年之内依法提出诉讼请求。这就意味着,倘若在此期间,对于该件早已过户的财产房产的分割及分配权益引发了争议,当事人便可通过法律手段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以寻求公正裁决。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任何提出继承诉讼的公民均须与案件具备直接的利益关联性,且需明确指控被告方身份,同时还需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2024-09-16 18: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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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已经完成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先前所有者在世时拥有的房地产仍可能被纳入继承诉讼的范围之内。若继承人对该遗产房产的继承权存在争议,可以在继承事件发生之日起算的两年内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如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对于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的继承分配产生争议,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正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任何提出继承诉讼请求的公民都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益关联性,且必须明确指控的被告方,同时还需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2024-09-16 18:0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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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已然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地产依旧可作为继承诉讼的标的物。倘若继承人对该遗产房地的继承存在疑义或争议,那么他/她便有权于继承行为发生之后的两年之内启动诉讼程序。这就意味着,若在此期间内对于已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的继承分配产生了分歧,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以寻求解决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发起继承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案件具备直接的利益关联性,且必须明确被告方身份,同时还需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9-16 16:34:03 回复

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2,不得再提讼,其他继承人无法再分得这套房产。但是、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可登陆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官网。所以其他继承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
1,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继承人擅自将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侵犯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向提取诉讼,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就把房产赠与给其中一个继承人,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房屋被拆迁后,如果房屋继承纠纷在诉讼时效内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单常厕端丿得搽全敞户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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